深圳新聞網訊 5月20日,太平財險深圳分公司第一份訴訟財產保全保險保單正式出單。該保單保函作為一起貨物拖欠款引起的民事糾紛中的訴訟保全責任險保單遞交相關法院,保險金額共有40余萬元。
在民事訴訟中,當出現財產糾紛時,法院會提出訴訟保全,均要求當事人(原告)提供相當于保全數額的擔保,然而,這一擔保給本來就因訴訟承擔壓力的當事人增加了負擔。訴訟保全須財產擔保的規定使民事訴訟成為一種“成本高昂”的制度,現實中也出現了較多的因債權人無力提供擔保而不能保全,給債務人留下轉移、隱匿財產的機會,造成案件執行難的問題。
為解決成本高昂這一問題,中國保監會曾出文規定:在現有的訴訟擔保方式下,增加一種由保險公司擔保責任保險的訴訟財產保全的擔保方式。具體而言,因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民事訴訟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尤其是對于無法提供貨幣、實物財產進行擔保的,或進行財產保全的時限較為緊迫的民事訴訟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險的形式由保險公司承擔訴訟保全擔保,即由申請人出具的其與有資質的保險公司的訴訟擔保保險合同后,可視為有效擔保。該一方式,解決了擔保難的問題,使保單保函成為繼銀行保函、擔保函后受法院認可的又一種新型擔保形式。
具體操作為,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如投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被告)遭受損失的,經法院判決由投保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投保人沒有予以賠償的,保險公司按照保單和保險條款的約定負責賠償。目前,訴訟財產保全保險產品一般由保險公司與律師事務所合作。(謝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