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索要的利息達到了令人震驚的日息100%;有的受害人中“套”后債務總額足足增加了37.5倍;廣州某大學的退休教師夫婦落入“圈套”后,僅兩個多月,老兩口350多萬元房子就變成了嫌疑人的財產……
記者21日從廣東省檢察院了解到,廣州市花都區檢察院近日辦理了一宗“套路貸”案件:2016年以來,朱某某等5人以從事民間借貸為幌子,大肆實施“套路貸”,先后對88名被害人實施詐騙,金額高達3200余萬元,另騙取被害人房產24處、機動車兩輛及高檔手機等財物若干。朱某某等5人被以涉嫌詐騙罪批準逮捕。
“套路貸”近年禍害社會,檢察官對該案中的“套路”進行了詳細“解剖”,并提供了“防疫寶典”。
提醒:被“套路貸”后要即時報警
檢察官在此提醒,“套路貸”是違法犯罪行為,市民需謹慎防范:
1.不輕信所謂的無抵押貸款。若有資金需求,務必到合法正規的機構或平臺尋求貸款。
2.不隨意簽訂借款合同。簽字前應仔細看清楚,寫的和說的要保持一致,借多少寫多少,利息是多少寫多少。凡是口頭打包票卻不肯寫進合同的,絕不簽名。
3.借款時絕不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來做擔保。正常、合法的程序應當是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后共同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4.但凡錢款往來,務必留存證據。尤其是現金往來,記得拍照、錄制視頻或到有視頻監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幾個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
5.發現被“套路貸”后,要毫不猶豫地立即止損、報警,并向親朋好友廣而告之,同時注意做好對對方暴力恐嚇、騷擾滋事等討債行為的防范和取證。
套路1放貸前“家訪”摸清家底
據悉,近年來民間借貸交易活動日趨頻繁,“套路貸”應運而生,它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暴力討債”等手段,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
檢察官介紹,犯罪嫌疑人通常會打著所謂的“無抵押、免息”“放款快,即時到賬”等旗號吸引客戶,通過發放貸款小廣告,撥打騷擾電話等方式推銷其貸款產品。
一旦有人相信廣告內容并與之取得聯系,犯罪嫌疑人會以提供上門服務為由前往被害人住所進行所謂的家訪,其真實目的是為了搞清楚被害人的住所地,以便日后隨時上門討債。同時,以評估被害人的還款能力為由,套取被害人的個人和家庭財產信息,以便制定具體詐騙方案。還要求留下被害人身邊至少10名親友的聯系方式,為后期輪番“轟炸”式的催收準備條件。
套路2巧立名目盤剝借貸本金
犯罪嫌疑人會主動要求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制造借貸假象。而簽訂借款合同就有很深的套路了:首先,以收取“保證金”的名義虛高借款金額。如被害人楊先生要借10萬元,犯罪嫌疑人聲稱,為了保障借貸資金安全,要求預先收取10萬元的保證金,由此,誘騙楊先生簽訂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額就變成了20萬元。本案中,經初步統計,嫌疑人虛高的合同金額達3227.5萬元,而各被害人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總計只有297.75萬元,虛高達10.84倍。
其次,以“空白合同”“陰陽合同”“口頭約定”的方式掩蓋非法的高利貸。在此類“套路貸”中,犯罪嫌疑人索要的利息一般都高達月息6%-10%,個別極端情況下,甚至達到了日息100%,但這些要求并不會寫在合同上,而是以簽訂“陰陽合同”“空白合同”的方式來規避國家對民間借貸最高利率的限制性監管規定,而這些合同并不會交給被害人。
合同簽訂后,犯罪嫌疑人會以行業規矩為由,收取“砍頭息”(即首月的利息)、上門服務費、放款折扣等費用,被害人實際取得的借款額只有約八成,支付利息時則要以本金為基數。
套路3制造虛假銀行交易記錄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將20萬元的虛高借款以銀行轉賬方式打入被害人楊先生的銀行賬戶,隨即立即讓楊先生通過ATM機、銀行柜面取現交還;如遇銀行下班而無法支取大額現金的情況,嫌疑人還會采取變相軟禁的方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到實現其目的為止。
在金額較小的借貸中,嫌疑人則會讓被害人手持“保證金”現金拍照存證。通過這樣的套路,相關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或其他證據就會與虛高借款合同金額一致,造成嫌疑人實際支付了全部借款資金的假象,同時也為后期其通過虛假訴訟占有被害人財物做好了充分的“法律”準備。
套路4找同伙壘高借款金額
檢察官介紹,在被害人無力按時償還(無論是本金還是利息)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會加緊催收,并會“按約”加收所謂的罰息、違約金等,此舉進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財務負擔,也削弱了被害人的還款能力。
此時,催債的嫌疑人讓同伙來“接單平賬”,即介紹被害人向同伙舉借更多的債務來清償前一筆借款本金以及由此孳生的利息、罰息、違約金等,以此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而在此過程中,催債的嫌疑人還要收取一筆不菲的所謂中介費(壘高后借款金額的10%)。
“本案中,被害人楊先生在不到半年里經過5次‘加壘’,債務總額從2萬變成了75萬,足足增加了37.5倍,這還不包括他們此前已向犯罪嫌疑人支付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手續費、中介費等損失。”檢察官說。
被害人這時不再向嫌疑人借款了不行嗎?這也正是嫌疑人設計好的套路!實際上,在最初簽訂的第一份合同中,嫌疑人就以合同正式條款的形式規定,被害人在借款期內不得向他人再借款,否則要承擔剩余本金24%的違約金。嫌疑人會通過威脅恐嚇、騷擾滋事等方式阻止被害人向其他人借款,被害人往往只能被迫就范,由此債務越滾越大,直至徹底破產。
套路5挖空心思侵占房屋
“對于有不動產的被害人,嫌疑人可謂是挖空心思要得到它。”檢察官介紹,其套路如下:首先,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要求被害人同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虛高的借款金額約定為購房定金,一旦被害人無力還款,要么忍痛賤賣房子,要么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義務;其次,以給債權提供擔保的名義誆騙被害人到房管部門進行房屋買賣的“網簽”,甚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一些房地產中介直接完成這一操作,謊稱只要被害人按時還款就會解除“網簽”,其實是徹底阻斷被害人今后自由處分房產的可能性;最后,在被害人無力還款時,逼迫被害人賣房還債或以房抵債,被害人若不同意,就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提起民事訴訟來占有被害人的房產。
本案中,被害人徐某夫婦是廣州某大學的退休教師,80多歲高齡的夫婦二人落入本案嫌疑人的圈套后,僅短短兩個多月里,老兩口位于天河區成熟地段的房子就變成了嫌疑人的財產,而這套市場價值高達350余萬元的房子,嫌疑人通過各種套路的疊加使用,僅用了95萬元就攫取到手。
套路6暴力催收甚至提起訴訟
在催收環節,本案犯罪嫌疑人相互配合,有的以“講道理”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層層套路,其主要目的還是在于壘高借款金額。也會通過威脅、恐嚇、騷擾、跟蹤、打電話等方式干擾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正常生活。同時,嫌疑人會通過虛假材料提起訴訟,主張所謂的“合法”權益向被害人施壓,逼迫其還款甚至移交房屋,直至利用國家司法機關實現其犯罪目的。
本案中,被害人林先生就是這樣被對方告到法院,訴訟中,嫌疑人前期套路的“威力”盡顯,由于借款時嫌疑人將虛高的借款金額40萬元轉入林先生的賬戶,而林先生又馬上在銀行柜面提現交還了20萬元“保證金”,所以形成了“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最后林先生輸了官司,被法院判決賠償嫌疑人40萬元。(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韋磊 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