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行累計記分監督管理
一年累計扣分達到25分要關門
深圳特區報2019年11月6日訊為治理餐飲行業“小錯不斷,大錯不犯”的壞毛病,更好地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深圳市市場監管局11月4日發布了《深圳市餐飲服務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掇k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獲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之日起,每12個月為一個記分周期。該周期初始,餐飲服務提供者尚未被違法記分的,初始列為甲級,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25分以上(含25分)的,降為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查封其經營場所。
《辦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記分: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嚴重程度,進行記分,一次記分的分值分別為5分、2分、1分;在同一次檢查中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有兩種或兩種以上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記分的,應當分別累計計算;餐飲服務提供者同一種違法行為涉及檢查表兩項以上記分標準的,應當按照最高分值的條款記分,不重復記分;餐飲服務提供者在不同次檢查中存在相同或不同種違法行為的,每次均應當記分。餐飲服務提供者獲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之日起,每12個月為一個記分周期。分數的記錄日期應當與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日期保持一致。
《辦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年度記分周期內的違法行為實施分級分類評定管理,并按照以下規定降低其評定等級:本年度記分周期初始,尚未被違法記分的,初始列為甲級;本年度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0分的,降為乙級;本年度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20分的,降為丙級;本年度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25分以上(含25分)的,降為丁級。
餐飲服務提供者被降為丁級的,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有關規定對其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實施查封,并向社會公告。
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在檢查餐飲服務提供者時,應當制作記分檢查表,并留存圖像、影像等有關證據,作為記分依據。記分檢查表應當經餐飲服務提供者核實確認。如有違法記分事項,應同時發放《深圳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告知書》(以下簡稱記分告知書),告知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記分情況,并經餐飲服務提供者核實確認。
餐飲服務提供者拒絕在記分檢查表、記分告知書上通過簽字、蓋章或回復等方式確認的,監管人員應當在記分檢查表、記分告知書上注明情況,并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將記分檢查表放在就餐場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等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并保持至下次監督檢查。(記者易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