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方面介紹,死者的母親已同意,等回老家辦完死者的后事再進行分配協商,但趙女士等人不滿,多次到社區及街道反映訴求。趙女士的質疑確實有法律依據,死亡賠償一般按照繼承法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律師王金輝:"如果這個監護人做出追認,認為是無效的、可撤銷的,那么這個合同是無效的,屬于一個效力待定合同,也就是說社區這邊和未成年人簽訂賠償合同,屬于一個效力待定合同。"律師指出,社區在調解過程中存在審查方面的瑕疵,但如果趙女士認可賠償金額,但對分配不滿,也只能與死者母親協商,或是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她可以以孩子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起訴孩子的奶奶,或者說把所有死亡賠償金已經拿走的人,要求他們對這個賠償金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