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為何發生?
1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為):陳東山在生活陽臺處進行臨邊作業時,未按規定佩帶安全防護用品;
2間接原因:吳某作為工程的承攬者,未能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施工作業人員違章作業的行為。
也不設置安全網
這樣的行為,可以說是很“膽大”
但是后來血淋淋的事實也證明
如此“膽大”真的要不得
悲劇已經發生,我們當引以為戒
那么,就這起事故來說
我們該吸取什么教訓?
1.高處作業屬于特種作業范疇,因此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高處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徐某安全意識淡薄,明知自己未取得高處作業操作證仍登高作業,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伏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