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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聞網11月5日訊(記者 張玲)2018年10月28日10時08分,重慶市萬州區長江二橋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輛大巴車在行駛中突然越過中心實線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后墜江。重慶公交墜江事故的原因經“平安重慶”發布后,全民熱議。因乘客劉某坐過站引發與司機冉某的口角進而爭執升級,最終導致悲劇發生,公交車失控沖入江中,全車乘客殞命。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于智亮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暴力干擾司機正常駕駛的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于智亮律師告訴記者,有市民在十多年前,在深圳遇到過有責任感的公交司機,同樣是一個乘客要馬上下車,并且動手打了司機,司機把車開到一個站臺停下后,再與那人打起來,有乘客撥打110報警。
律師提醒:暴力干擾司機正常駕駛涉嫌刑事犯罪
乘客騷擾司機的新聞報道并不鮮見,于律師建議后續可開展下列對策:
1.給公交車司機的座位直接加裝隔離設備,比如塑料護盾。加拿大諸如多倫多這樣的大城市就已經給公交車安裝了這種塑料材質的隔離設備。
2.參照地鐵、飛機等公交交通工具上配備安保人員。
3.執法部門對于襲擊公交車司機并危及公交車行駛安全的行為,也會以刑事犯罪論處。比如北京那位用牛奶箱砸公交車司機的大媽,就已經被警方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
4.建議立法機關可以進一步調整法律,從而進一步嚴懲并震懾那些襲擊公共交通工具司機的犯罪行為。
5.建議加強對公共交通工具司機的安全培訓,包括面對危機應急處理能力、心理建設,遇突發事件可以把車停穩在路邊,冷靜處理與乘客的爭執,充分保障乘客安全。
6.提醒全民反思吸取血的教訓,針對凡是那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鼓勵有人見義勇為站出來堅決予以制止控制,否則后果可鑒。
重慶22路公交墜江瞬間視頻截圖來自事發時路過大橋的小汽車行車記錄儀
乘客與公交公司的客運合同關系從上車刷卡投幣時就成立
重慶公交墜江事故,以15人命喪江底的慘痛結果給全社會敲響了警鐘。這次的交通事故教訓,也是一堂法律課。
于智亮律師告訴記者,本次事故中的各個主體間存在多個法律關系,比如合同法律關系、侵權責任法律關系等。比如,全體乘客與公交公司之間是一種典型的“客運合同”關系(《合同法》第288條),這種合同關系從乘客上車刷卡(或投幣)時就成立。
基于這種合同關系,合同各方主體(司機、乘客)各自都負有哪些義務?
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1)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義務(《合同法》第290條);
2)按約定路線運輸的義務(《合同法》第291條);
3)向乘客及時告知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的義務(《合同法》第298條);
4)對旅客傷亡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合同法》第302條);
5)其他義務(與本案無關的,不在此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