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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玲說法|重慶公交墜江事故乘客劉某暴力干擾司機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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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玲說法|重慶公交墜江事故乘客劉某暴力干擾司機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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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公交墜江事故的原因經“平安重慶”發布后,全民熱議。因乘客劉某坐過站引發與司機冉某的口角進而爭執升級,最終導致悲劇發生,公交車失控沖入江中,全車乘客殞命。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于智亮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暴力干擾司機正常駕駛的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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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新聞網11月5日訊(記者 張玲)2018年10月28日10時08分,重慶市萬州區長江二橋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輛大巴車在行駛中突然越過中心實線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后墜江。重慶公交墜江事故的原因經“平安重慶”發布后,全民熱議。因乘客劉某坐過站引發與司機冉某的口角進而爭執升級,最終導致悲劇發生,公交車失控沖入江中,全車乘客殞命。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于智亮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暴力干擾司機正常駕駛的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于智亮律師告訴記者,有市民在十多年前,在深圳遇到過有責任感的公交司機,同樣是一個乘客要馬上下車,并且動手打了司機,司機把車開到一個站臺停下后,再與那人打起來,有乘客撥打110報警。


      律師提醒:暴力干擾司機正常駕駛涉嫌刑事犯罪

      乘客騷擾司機的新聞報道并不鮮見,于律師建議后續可開展下列對策:

      1.給公交車司機的座位直接加裝隔離設備,比如塑料護盾。加拿大諸如多倫多這樣的大城市就已經給公交車安裝了這種塑料材質的隔離設備。

      2.參照地鐵、飛機等公交交通工具上配備安保人員。

      3.執法部門對于襲擊公交車司機并危及公交車行駛安全的行為,也會以刑事犯罪論處。比如北京那位用牛奶箱砸公交車司機的大媽,就已經被警方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

      4.建議立法機關可以進一步調整法律,從而進一步嚴懲并震懾那些襲擊公共交通工具司機的犯罪行為。

      5.建議加強對公共交通工具司機的安全培訓,包括面對危機應急處理能力、心理建設,遇突發事件可以把車停穩在路邊,冷靜處理與乘客的爭執,充分保障乘客安全。

      6.提醒全民反思吸取血的教訓,針對凡是那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鼓勵有人見義勇為站出來堅決予以制止控制,否則后果可鑒。

      重慶22路公交墜江瞬間視頻截圖來自事發時路過大橋的小汽車行車記錄儀


      乘客與公交公司的客運合同關系從上車刷卡投幣時就成立


      重慶公交墜江事故,以15人命喪江底的慘痛結果給全社會敲響了警鐘。這次的交通事故教訓,也是一堂法律課。


      于智亮律師告訴記者,本次事故中的各個主體間存在多個法律關系,比如合同法律關系、侵權責任法律關系等。比如,全體乘客與公交公司之間是一種典型的“客運合同”關系(《合同法》第288條),這種合同關系從乘客上車刷卡(或投幣)時就成立。

      基于這種合同關系,合同各方主體(司機、乘客)各自都負有哪些義務?

      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1)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義務(《合同法》第290條);

      2)按約定路線運輸的義務(《合同法》第291條);

      3)向乘客及時告知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的義務(《合同法》第298條);

      4)對旅客傷亡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合同法》第302條);

      5)其他義務(與本案無關的,不在此贅述)。



      【關于司機和乘客的義務】

       司機未盡到安全運輸義務 

      那么,公交司機冉某在代表公交公司履行客運合同時,有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呢?

      于律師指出,按照站點規劃,22路公交車應當經停“壹號家居館站”,但由于道路維修改道,不再經停此站,并不違反“按約定路線運輸的義務”;

      其次,司機在“壹號家居館站”的前一站時提醒乘客“到壹號家居館的乘客在此站下車”,已經盡到了及時告知不能正常運輸至壹號家居館站的義務;

      但是,“司機冉某在遇到乘客襲擾時,有多種保障安全、處置危機的方式,但司機冉某沒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處置來自乘客的襲擾,最終全車都沒有安全到達,顯然沒有盡到“安全運輸”的義務,這也是讓我們非常痛心的事”。

      于律師稱,公交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尚未定論。假設公交公司無過錯,如果乘客對公交公司提起客運合同糾紛訴訟,公交公司應當根據《合同法》第302條第1款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乘客劉某(即與司機冉某發生沖突的乘客)除外,因為《合同法》第302條第1款還規定,旅客傷亡是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乘客劉某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違反了遵紀守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中對于乘客的義務包括:支付票款的義務(《合同法》第292條)、持有效客票乘運義務(《合同法》第294條)、禁止攜帶違禁品或危險物品的義務(《合同法》第297條),倒是沒有明確規定乘客在客運合同中的其他義務。

      于律師指出,乘客應當承擔的前述義務都與本案沒有多大的關聯。

      但是,乘客劉某的情況要做一個特別的分析。于律師指出,從合同法的規定來看似乎乘客劉某并沒有違反合同義務,但《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顯然,劉某在履行客運合同時,置他人生命財產于不顧,不尊重社會公德,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違反了“遵紀守法”的基本原則。

       

      【關于司機與乘客的侵權責任】

      司機對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賠償責任應由公交公司承擔

      于律師告訴記者,從視頻內容看,司機冉某對于乘客劉某的襲擾沒有采取合理、安全的措施應對,而是在汽車快速行駛的情況下用手對劉某進行還擊,在還擊之后沒有及時控制汽車方向、沒有采取制動措施,造成撞擊到相向而行的紅色小汽車,進而墜入江中。司機冉某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對本次事故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司機冉某是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司機冉某造成操作不當造成乘客死亡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公交公司承擔。

      于律師的觀點是,公交司機(公交公司)只應承擔部分侵權責任,另一部分責任應當由乘客劉某承擔。至于承擔責任的比例屬自由裁量,暫無法定論。

      而乘客劉某因下車問題與司機冉某發生爭執,并在冉某正在快速駕駛汽車時動手擊打司機冉某,該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劉某應當本次事故的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責任。至于承擔責任的比例,同樣屬自由裁量范圍,暫無法定論。

      截圖來自“平安重慶”微博


       【關于發生沖突的兩人是否觸犯刑律】

      律師觀點:兩人均觸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于律師指出,公共汽車屬于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應當受到處罰。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3)項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這是對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的處罰措施。如果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乘客劉某在公共汽車上辱罵進而毆打司機,其行為已經擾亂了公共秩序,應當受到治安處罰。

      但于律師認為,劉某的行為已經上升到了刑事犯罪的高度: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規定,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若過失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謂“其他危害方法”,是指除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案中,司機冉某正在以較高的速度駕駛公共汽車,而劉某當時毆打冉某時極有可能造成全車人甚至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的人身安全,該行為符合《刑法》中‘其他危害方法’的定義。現劉某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十余人的死亡后果,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構成犯罪。”

      那么司機冉某呢?

      于律師認為,從視頻內容可以看出,冉某在面對襲擾時未減速、未停車,反而用手對劉某進行還擊,置全車人員生命安全于不顧,也危及路上其他車輛的行車安全,其行為同樣足以造成不特定人的多數人的傷亡,且在與劉某互毆后有向左猛打方向盤的舉動。因此,司機冉某的行為也應屬于《刑法》中“其他危害方法”的定義,也觸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當然,從刑事訴訟的角度講,由于該兩犯罪嫌疑人均已死亡,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由于犯罪主體已經消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

       【關于其他遇難乘客及其家屬的維權】

      近親屬可以維權 兩種法律關系維權對象有所區別

      重慶墜江公交車上,除了劉某外,還有其他乘客,他們的家屬是否可以維權,如何維權?

      按照于律師的分析,遇難乘客與公交公司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一是客運合同關系,二是侵權責任關系。根據《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受害人只能從兩種法律關系中選擇一種進行維權。

      被侵權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有權進行維權。

      如果選擇侵權責任關系進行維權,可以向公交公司、乘客劉某主張權利。現乘客劉某已死亡,就需要確定責任承擔者,這時候往往侵權人的繼承人是責任的承擔者,但具體是怎么樣賠償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定。于律師表示,“主要考慮劉某的繼承人是否繼承劉某的遺產,且劉某的繼承人只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如其他遇難乘客選擇客運合同關系進行維權,只能向公交公司主張權利。

      如果公交公司投保了司機和乘客險,則乘客家屬也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公交公司投保了第三者保險,紅色轎車司機也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關于于智亮律師】

      于智亮律師

           于智亮律師有多年執業經驗,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公司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深圳律協法律風險管理委委員

      CCTV-12《我是大律師》嘉賓律師,深圳電臺先鋒898,博商同學會財稅法律顧問團第一副團長,第十屆中國律師論壇論文作者、主講嘉賓。

          曾經擔任上市公司高管,企業管理顧問,清華大學深圳總裁班輔導老師,對企業運營管理,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理論和方法有獨到見解。


      [責任編輯:陳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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