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后,小編從深圳市深圳公證處了解到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提交的材料如下:
(1)被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注銷戶口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法醫學死亡鑒定書等)、火化證明;
(3)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證人辦理公證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的香港遺產稅署出具的遺產清單;
(4)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獨生子女證、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證明(人事檔案中涉及親屬關系的履歷表復印件加蓋檔案保管部門公章),無法提供人事檔案證明的,如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有記錄的,由派出所出具證明,并提供相關記載文件(戶口底冊)復印件加蓋公章;被繼承人的戶籍不在深圳的,應提供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證機構出具的申辦繼承權的親屬關系公證書;
(5)其他與放棄繼承權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果證明材料由香港機構提供,材料需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證人辦理公證,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如果證明材料由澳門機構提供,材料需經司法部委托的澳門公證人辦理公證,并經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轉遞;如果證明材料由臺灣機構提供,材料需經臺灣地區公證人辦理公證,并經臺灣海基會寄送;如果證明材料由外國機構提供,材料需經當地國家公證人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認證;
(6)公證員綜合既有材料后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