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份正規的勞動合同,必須要有九項基本的條款:
甲方、乙方的詳細信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我們接下來劃重點,其中有哪幾個條款需要特別留意,防止合同陷阱。
試用期 陷阱多
第一是“合同期限”條款。在固定合同中,勞動合同期限尤其重要,其中涉及的試用期的約定需特別留意。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有嚴格的時間限制,用工時間短的工作則不能設置試用期,因此一定要留意用人單位違規設置試用期的陷阱。
法官介紹:使用期限在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律師介紹:不得設置試用期的情形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另外,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續簽合同的,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