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當事人在活動期間未公示 Q幣領取獎勵所有檔次設置的數量,所設獎項不明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的規定,構成了在進行有獎銷售時所設獎項不明確的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0元。
數據顯示,騰訊在前兩次受到行政處罰的類型均為不正當競爭。微博賬號 @鋒潮科技發文稱,去年,今日頭條就曾發文稱騰訊設計不正當競爭行為,不知道這是不是跟頭條有關。對該揣測,張軍還在微博中調侃工作人員不早公布緣由,導致該事件被人帶節奏。
讀創 /深圳商報記者黃磊 文 /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