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等13部委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這意味著,在推出企業破產法10余年后,個人破產法終于要來了。
很多人擔心個人破產制度是在保護“老賴”,其實二者有很大不同:“老賴”是有錢不還,個人破產者則是無錢可還。相反,個人破產制度是預防逃債最為有效的措施,因為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企業已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是讓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個人債務人獲得重生的機會,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將債務人剩余的財產能夠盡可能以最公平的方式分配給各個債權人。如此,市場主體在遭遇競爭失敗時,就可以用對整個經濟傷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場或者實現重生,推動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當然,推行個人破產制度的同時,也需要有完善的個人財產信息系統和強大高效的監管機構來防止惡意逃債的發生。
個人破產制度曾對商業繁榮發揮重要作用。很多名人都有過破產后東山再起的經歷,比如香港明星鐘鎮濤以及現任美國總統特朗普。因為缺少個人破產制度,我國的破產法被戲稱為“半部破產法”。隨著經濟發展,中國的小微企業日漸成長壯大,這些企業貸款困難,常常是用股東個人擔保方式解決公司融資問題。一旦出現經營困難,容易發生跑路現象和野蠻逼債現象,使得債權人及員工權益受到損害,也極易引發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近年來,我國營商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但破產制度相對滯后,在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中的排名明顯低于總體排名,成為營商環境中的短板。從優化營商環境角度來說,個人破產制度也到了該出臺的時候了。
個人破產法對深圳更是別具意義。經濟學家弗里德曼曾經說過,在一個鼓勵冒險、獎勵創業家的社會,同時也必須給予冒險者“體面失敗”及從頭再來的機會。
眾所周知,深圳是一座創業之城,深圳的商事制度改革更是推動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熱情。據最新數據,深圳商事主體總量達到313.9萬戶,繼續保持全國大中城市首位;每千人擁有商事主體241戶,擁有企業149.1戶,創業密度穩居全國第一。
保持市場活力要不斷注入活水,也需要有暢通的退出機制,深圳比任何城市都期待個人破產法的推出。2010年,深圳市人大代表張育彪就在全國兩會上建議推出個人破產法;2016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完成了個人破產立法調研課題,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建議稿)》。相信個人破產法的出臺,將讓創業大潮在深圳更加奔流涌動!
本報評論員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