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社會秩序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加強對信用管理體系的監督,依法維護公民權益,是檢察工作題中應有之義。讓老百姓獲得合理的“信用分”,并在隱私信息等方面得到有效保護,信用社會才能落地生根。
■王森
近日,深圳市檢察院出臺了《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加強人格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了不少具有前瞻性的、創新型的法治觀點。在民法典立法擬進一步明確人格權范圍的當口,深圳市檢察機關深入探討司法保護公民人格權的意義、原則與方法,顯示出深圳政法機關回應現實需求,不斷完善法治建設的擔當。
格外引人矚目的是,目前我國法律并未獨立對信用權進行規定,《意見》率先提出了“信用權”的概念與司法保護意見,為我國依法保護公民人格權提供了更廣闊的視域。
近年來,各級政府正積極打造國家信用管理體系,構建誠信社會已經成為社會共識。然而,圍繞征信信息收集、查詢可能侵犯個人隱私、有損名譽等問題,社會上也產生一些疑問與憂慮。如何讓信用信息得到妥善利用,使公民能夠得到公正的信用評價與信用保護,對濫用信用信息、破壞征信體系、侵害公民信用權益的行為進行懲罰,給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安上法治保護盾,的確是當下政法機關應當關注的法治議題。
傳統的大陸法系民法典存在“重物輕人”的缺陷,不斷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正在探索中試圖解決人格權規定簡略的問題。羅馬法和當今理論界都有信用權屬于人格權范疇的觀點,信用在本質上應是一種社會評價,在商業和生活實踐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根據其履約能力、記錄和意愿獲得相應的權利。“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受益獲敬。”是我們建立國家信用管理體系的目標之一,人們理應獲得公正、客觀的信用評價,這就要求信用評價體系盡量排除缺陷,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維護社會秩序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加強對信用管理體系的監督,依法維護公民權益,是檢察工作題中應有之義。讓老百姓獲得合理的“信用分”,并在隱私信息等方面得到有效保護,信用社會才能落地生根。
此次深圳市檢察院的《意見》提出重點打擊的四個對象中就包括“破壞社會誠信體系等違法犯罪行為”,為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提供了更鋒利的法治武器。近年來,股票市場上一些高管為了爭奪控制權從而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民利益的鬧劇屢見報端,經濟生活中格外重視的契約精神遭到破壞,不僅讓公司商譽蒙羞,也讓普通股民的荷包受損。這幾年,一些科研人員在掌握原單位核心技術后跳槽,并違背保密信用原則使原單位利益受損的事件也值得我們重視。這些已經涉嫌刑事犯罪的失信行為,會嚴重破壞社會的誠信風氣,檢察機關必須加強對這種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建立誠信社會失信必被捉的威信。
維護公民信用權,打擊破壞誠信體系的犯罪行為,深圳市檢察院走在了法治建設的前沿。深圳用法治手段規范各主體的信用行為,也為推動各級政府和市場主體共建誠信社會提供了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