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的許多措施都富有創新性,對新形勢、新情況、新現象,提出了強有力的針對性辦法,然而其立法內核,仍然都只有一個:安全至上,生命至上。
■深圳特區報評論員趙強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即使你騎的是電動自行車。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近日表決通過,并于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修改后的《條例》,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也屬違法行為,最低罰款五百元。
世界上最早的一批道路交通法規,在今天看起來會有些滑稽、荒誕。例如,英國從1858年開始實行的道路交通法規“紅旗法”是這樣規定的:蒸汽車“在郊外限速4英里/小時以下,市內限速在2英里/小時以下,而且在蒸汽汽車前方幾米遠的地方要有一手持紅旗的男人先行,以使人們知道將有危險物接近。”想象一下當時的畫面,就充滿了喜感,但這部法規卻一直實行到了1896年,其時汽油汽車也已經誕生了10年。
故事說完了,是不是有點想笑?實際上,這背后有要人想哭的悲劇性因素。汽車從誕生起就伴隨著車禍:1769年,法國人N·J·居紐制造了世界上第一輛蒸汽驅動的三輪汽車,然而試車沒多久,就一頭撞在了城墻上,制造了人類歷史上的第一起車禍。也許就是從那一天起,人們開始意識到,人類的出行將進入一個嶄新的時代。在車水馬龍的道路上,人類的血肉之軀將和汽車的鋼骨鐵殼相遇。汽車不僅帶來速度、效率,也會帶來風險。人是萬物的尺度。出于自身的安全考慮,理所當然地要對汽車加以限制,哪怕后來看起來有些荒唐,但起初自有其合理性。無論新的發明如何先進,尊重生命、確保安全是基本的技術倫理。也因此,道路交通法規,在不斷加大安全權重的過程中,演進成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時至今日,新的交通工具層出不窮,但安全性始終是制定修改道路交通法規時要考慮的首要因素。在深圳對電動自行車已經加以諸多限制的前提下,《條例》仍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非機動車違法行為由“醉駕”收緊到“酒駕”,并加大處罰力度,沒有別的理由,就是因為深圳近年來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數量在攀升——去年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已占到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的40%!乘客不系安全帶要處罰、電動平衡車上機動車道屬違法、濫用遠光燈罰款額度提高至500元……《條例》的許多措施都富有創新性,對新形勢、新情況、新現象,提出了強有力的針對性辦法,然而其立法內核,仍然都只有一個:安全至上,生命至上。
可以說,《條例》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越是從嚴從重,就越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系數,從源頭上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當然,《條例》嚴苛并非不通情理,此次修法還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對于諸如60公里以下超速行為等較輕違法行為減輕或者不予處罰。這既是與國際接軌,以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也顯示出此次修法的開放性:這一次修法,充分發揮了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優勢,先行示范,有望讓深圳道路交通更加安全,還可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對其他城市也有借鑒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