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社區群眾的自治力量,意義并不止于幫助居民所在小區實現生活環境的改善、社區關系的和諧,更是城市社會治理能力提升的關鍵。
■王森
近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下稱《物業管理條例》)。將于明年3月正式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做出了大量重大制度性變化和創新,尤其注重保障業主權益,規范業主自治,針對業主委員會難成立、作用小、運作不規范等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法治依據。
在探索物業管理和業主自治模式方面,深圳一直處于國內第一方陣,1994年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開全國物業管理地方法規先河,內地最早的業主委員會也是在深圳成立的。然而,隨著深圳經濟社會與城市的快速發展,也形成了既有安排與現實需求之間不匹配的落差:物業管理糾紛增多,社區內部的矛盾形態不斷變化,等等,這些問題都要求重新審視城市物業管理的制度安排。“鞋合不合腳,自己最知道”,發揮社區共治,鼓勵業主話事,才能進一步打通基層治理的關節。
在一些小區,物管企業處于強勢地位,業主難以團結,同時,業主委員會組織能力薄弱、業主常常處于“失語”狀態,這種狀況往往成為種種糾紛矛盾的根源。如今,居民參與社區共治的意愿與能力也有所提升,是提升業主的話事權的時候了。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降低了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門檻,并給予業委會獨立的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讓業主形成“話事”組織更容易,自治更便利。社區生活中最大利益攸關者更多參與社區治理中,不僅可以釋放出社區管理的活力,加強業主對于物業管理企業規范運作的監督,也有利于營造社區共建共治共享氛圍,業主能夠進行自我管理,真正享受到“當家人”的權益,這在客觀上也將進一步促進社區和諧。
有了“權利”,更要用好“權力”。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不僅著眼幫助業委會“建起來”,更關注業委會“跑起來”要面臨的潛在問題。《物業管理條例》為業委會運作提供了規范性參考,業委會依法運作,才能真正為業主發聲,讓業主安心。《物業管理條例》對業委會“約法三章”:業委會委員任職條件有要求,社區黨委要把關;業委會人員行為有標準,令行禁止保證公正;實行業委會主任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確保業主資金安全。業委會運作若是“觸雷”,給業主權益的損害不會比某些“黑物業”小。因此,明晰業主、業委會、物管企業的權利邊界,各方依法有序參與社區管理,業主透過業委會“話事”才能真正有力。
激活社區群眾的自治力量,意義并不止于幫助居民所在小區實現生活環境的改善、社區關系的和諧,更是城市社會治理能力提升的關鍵。與時俱進修訂《物業管理條例》是深圳用足用好特區立法權的最新實踐,深圳要繼續通過完善法治,不斷在社會建設等領域取得新進展、形成新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