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正在修改完善中。據悉,它將改變以往網約車執法重路面、輕平臺的做法,把處罰司機改為一并處罰平臺經營者,實現“以網管網”。
此外,深圳還首創以“共同違法”對網約大巴平臺進行處罰,對非法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露頭就打,以行政處罰、執法約談、專項督查、安全生產聯合執法等多種形式督促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合規經營。
可以說,深圳的這一做法,牽住了網約車亂象的“牛鼻子”。
網約車是隨著移動互聯網興起的一種新生事物,發展速度非常迅猛。數據表明,如今,網約車已擁有5億用戶、3000多萬從業駕駛員。它以巨大的開放性與便利性,改變了許多人的出行生活乃至生活方式。
但是,正所謂蘿卜快了不洗泥,媒體的公開報道顯示,網約車行業中的司機無證運營、車牌套號換“馬甲”、平臺采集乘客信息涉隱私等問題層出不窮。它不僅可能構成對乘客的侵權,甚至會威脅乘客的人身安全。
這樣的亂象,暴露出了運營平臺和企業自身的把關不嚴、監管失責等重大漏洞。事實上,正因為違法成本不高,導致網約車平臺重擴張、輕管理,對安全問題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但是,過去,我們在這一問題上存在認知誤區。
比如,去年5月,鄭州一空姐乘坐順風車遇害,引起舉國關注。有觀點認為,網約車平臺屬于信息服務,接近于居間服務,為司機和乘客提供形成匹配,司機與平臺不是雇傭關系。所以,平臺不需要為司機的行為擔責。
但是,網約車平臺是網約車業務的組織經營者,雖然車輛和駕駛員都是以加盟形式進入平臺運營的,對駕駛員的管理可能沒有太多的權力,但是這不能作為駕駛員違法違規運營以后,平臺就不承擔任何后果的借口。網約車平臺作為利益的共享者,理應承擔起相應的主體責任。
去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時,部分委員建議,“網約車平臺責任”應寫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時,多位委員建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應明確網約車交通事故分擔規則,“建議將網約車平臺與車輛駕駛人規定為連帶責任”。
今年1月1日實施的電子商務法也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深圳修改完善相關辦法,明確平臺的連帶責任,就是對這樣一種思路的呼應與掘進。為了更好地防止平臺當“甩手掌柜”,深圳還組織建設了網約車監管平臺,通過多部門協同監管,大數據精準動態監控等,嚴格安全準入,嚴控營運安全,加強對網約車的監管。希望深圳接下來還能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持續探索,讓網約車更好地行駛在法治的大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