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幾張手機卡
卻沒想到觸犯了刑法
福田警方破獲首宗因“買賣手機卡”而實施刑拘的“幫信罪”案件。在該案中,24歲的嫌疑人梁某明知道自己賣出的手機卡有可能被用作電信詐騙,卻依然堅持倒賣,最終于2019年12月24日被福田警方查處。
2個月倒賣500張手機卡
24歲的梁某開了一家手機維修店,偶爾賣點翻新手機。2019年10月,他從某代理上家處得知,對方有非法獲取手機卡的途徑,于是與對方合作,開始非法買賣手機卡。
非法買賣手機卡,其嚴重的后果在于“非綁定性”,買家可以在不用登記身份的前提下用于各種網絡犯罪,尤其是電信詐騙。
據統計,2019年10月—12月期間,梁某共賣出了500張手機卡。后經查實,其中的1張手機卡被不法分子用于電信詐騙,涉及3宗“冒充快遞退貨,詐騙手續費”的案件,涉案金額共計近10萬元。
警方迅速查實抓獲犯罪嫌疑人
2019年12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獲取到這一線索,立即展開調查。經研判,警方確定了梁某倒賣手機卡的違法事實并鎖定了其所在位置。并于12月24日10時許在梁某家中將其抓獲。
經審訊,梁某明知其販賣的手機卡可能被人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牟取利潤仍進行販賣。目前,福田警方已對梁某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刑拘,涉及3宗電信詐騙案,案件仍在進一步偵查中。
據悉,該案件為首宗因“買賣手機卡”而實施刑拘的“幫信罪”案件。
警方提醒廣大市民:在非官方渠道買賣手機卡屬于違法行為,還有可能涉及犯罪,切勿當做小事。如今電信詐騙頻發,警方正在不斷加大管控打擊力度,同時鼓勵市民舉報此類案件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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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幫信罪”?
2019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其中第一條、第十一條規定如下:
第一條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
(一)網絡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
(二)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
(三)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第十一條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