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訊(記者 王志明 通訊員 趙娜) 近日,南山區衛生監督所接到市民投訴,其反映在位于南山區朗山路某酒店住宿時發現存在衛生問題,希望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監管。
接到投訴后,10月10日,南山區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依據市民提供的地址對該酒店依法進行了突擊檢查?,F場發現,該酒店持有有效的公共衛生許可證,隨機抽查的三名從業人員均持有有效健康證件;設有獨立的清洗消毒間和布草間,并能提供客房清潔消毒操作指引以及公共場所布草清洗消毒存取操作指引;能出示該酒店布草洗滌記錄,執法人員在酒店負責人的陪同下隨機抽查房間內的床單、枕套等布草未發現有污跡、毛發等異物或異味。
當執法人員要求該酒店出示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報告或評價報告時,該酒店僅能出示簽發日期為2018年1月17日的檢測報告,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的要求,執法人員立即下達了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其于60日內完成整改,并給予警告處罰。
執法人員將相關處理情況已經回復投訴人,投訴人表示滿意。在此,執法人員向廣大消費者鄭重提示,在外出住宿時要增強衛生安全意識,維護自身健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