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日常工作中,經常會碰到所在單位不批假的情況,尤其是處在孕期的女士……
江女士是貴州某公司職工,江女士在接受采訪時說因懷孕初期有落胎跡象,醫生建議其休假一個月,于是江女士拿著醫生的疾病證明書到公司申請休假,誰知休假結束后,江女士被公司降薪降職,其人事部領導還建議她辭職。
韓女士也有相似經歷。
韓女士是某工貿公司員工,2017年3月28日經醫院確診懷孕。由于韓女士已經有過兩次流產,因此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建議韓女士保胎休息15天。
韓女士所在公司制度規定,15天以上的病假必須經過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休假。于是韓女士找到公司分管領導。分管領導認為懷孕又不是患病,只要工作中不要太勞累,就沒有保胎的必要,因此未在同意一欄簽字。但韓女士堅持休完了假期。
2017年4月12日,上班后的韓女士收到公司的書面通知,稱其在未經公司批準的情況下就不到單位上班,屬于曠工,構成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公司決定自即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