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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1年5月27日訊(記者 張玲 實習生 翁任瑩 鐘麗珊)5月24日,“個人征信報告現侮辱字眼”沖上微博熱搜第一。事發緣由是江蘇南通的房女士發現其個人征信報告“工作單位”一欄中被寫上了“專業做雞十年”。
房女士在前段時間查詢個人征信時發現,其職業信息“工作單位”一欄中竟然寫上“專業做雞十年”的字樣。據悉,上傳不當信息的是一家名為晉商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商消費金融”)的借貸公司,房女士與晉商消費金融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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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征信報告驚現侮辱字眼。(圖片來源見水印)
2018年4月,房女士與晉商消費金融分支機構簽署了一份16.2萬元的個人消費貸款合同,貸款期限約定36個月。去年2月,房女士向晉商消費金融提出因疫情影響延期還款,后者為其延至2020年底。按照晉商消費金融的算法,截至目前,房女士尚需償還本息7萬余元。
據房女士稱,征信報告侮辱字眼事件發生后,她一直沒有收到涉事公司針對此事的正當說法,為此房女士要求晉商消費金融賠償其相應的精神與名譽損失。
該事件沖上微博熱搜后,有網友表示大為吃驚:是誰給他們的權利這么侮辱人?還有人發出疑問:機構上傳侮辱字眼到個人征信報告,征信機構不審核嗎?甚至有網友表示:刪除就完了?這種惡意人格侮辱是犯罪嗎?
本期張玲說法,我們邀請廣東億張箭袖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小虎律師聊聊征信報告“侮辱性字眼”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據報道,征信機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在收到房女士的投訴以后,約談了信息提供者晉商消費金融公司,晉商消費金融公司也對前述信息進行了刪除處理。
但是,刪除就意味著結束了嗎?羅小虎律師表示,征信報告中的“侮辱性字眼”給房女士貸款、工作、以及社會評價都會帶來一定程度的負面評價,已經造成了當事人精神上和物質上的損失。“個人信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房女士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條,房女士在得知自己的征信報告中出現了侮辱性字眼時,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措施,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后,應當及時的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確有錯誤的,征信機構予以更正。
最新消息顯示,5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發布公告稱,即日起暫停晉商消費金融公司征信系統查詢權限,責成其內部整改,落實監管要求。
【依據法條】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第二十六條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于羅小虎律師】
羅小虎律師。
羅小虎律師,廣東億張箭袖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法律工作7年,擅長從司法機關的角度切入分析案件,在法律解決方案方面不斷創新,力求解決方案的及時和高效,積極參加法制宣傳的社會公益活動,代理過多起法律援助案件。
擅長領域:刑事領域擅長涉嫌詐騙、盜竊、故意傷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辯護;民事領域擅長代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房產糾紛,曾代理過數十起深圳國際仲裁院商事仲裁案件;同時提供公司法律顧問服務為公司提供合同、勞資等多角度風險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