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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寶安區人民法院發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生效后深圳首份《家庭教育令》。承辦法官徐立向一起涉猥褻兒童刑事案件被害人廖某的父親發出了《家庭教育令》,要求廖某父親嚴格履行監護、管教的責任,幫助孩子回歸生活和學習的正軌。
2022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開始實施,這是我國首次就家庭教育進行專門立法,中國家長從此開啟了“依法帶娃”的時代。1月6日,湖南長沙天心區法院發出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要求獲得孩子撫養權的母親與孩子同住,親自養育。
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由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發出。
寶安區人民法院法官徐立向廖某父親發出深圳首份家庭教育令。
法律“玲”距離的記者1月20日對深圳市民進行隨機采訪中發現,對家庭教育令知曉者確實不多。什么是家庭教育令?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家庭教育令是根據上述規定制作的、有一定強制性的指令,其目的是對監護人進行教育指導,并且在監護人不按照指令履行時可依據相關法律對監護人進行懲戒。
本期法律“玲”距離,我們邀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劉亞娟為我們詳細解讀家庭教育令如何落地?
法律“玲”距離:長沙天心區法院發出的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與深圳寶安區法院的深圳首份家庭教育令有什么異同?
劉亞娟律師:深圳寶安法院的家庭教育令是法院在審理一起涉嫌猥褻兒童刑事案件中,發現存在被害人單獨居住、無人照料,監護人怠于行使監護職責等情形,從而向監護人發出的。
長沙天心法院的家庭教育令是法院在審理一起撫養權變更糾紛時,法官認為雖然不適宜變更撫養權,但是應對監護人的失職行為予以糾正,因此向監護人發出家庭教育令,裁定母親與孩子同住,切實履行監護職責等內容。
兩者的相同點都是要求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同住,履行監護職責,不同之處主要有:
深圳寶安法院是由刑事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發現問題后作出的;長沙天心法院是民事法官在審理家事案件發現問題后作出的;
深圳寶安法院的家庭教育令更側重于孩子的人身安全,從這個角度出發要求監護人與孩子同住;長沙天心法院的家庭教育令則更側重于孩子的教育和親情陪伴。兩份教育令各有不同的出發點,各有特色。
劉亞娟律師接受深圳法治發布記者采訪。
法律“玲”距離:什么情況下法院會發出家庭教育令?
劉亞娟律師:一種情況是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另一種情況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比如對孩子不聞不問、家暴孩子,或其他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孩子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等等。
現在的父母大多數是望子成龍,放任孩子犯罪、對孩子不管不顧的畢竟還是極少數,但是有一種傷害孩子身心健康的同樣不容忽視,例如強迫孩子超出自己的身心承受范圍進行高強度高密度學習,也是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的行為。此前,我看到一條新聞,江蘇一個博士爸爸逼幼子學習高數,被法院認定為精神侵害,同樣屬于家庭暴力,為此,南京法院作出人身保護令.我們認為,此種情況也十分符合發出家庭教育令的條件。
法律“玲”距離:很多人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庭教育令的執行過程如何監督?
劉亞娟律師: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以及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都可以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監督,發現其拒絕、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
我了解到廈門海滄區法院設立了“兒童觀護員”制度,邀請如律師、心理咨詢師、檢察官作為“兒童觀護員”,讓失職父母每月向“兒童觀護員”反饋撫養情況,共同保障孩子健康成長,也保障了家庭教育令得到充分實施。
【關于劉亞娟律師】
劉亞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先后從事警察、律師之職。在多年的律師職業生涯期間,已成功辦理數百起民事訴訟案件,其中尤以婚姻家庭法律事務和房地產法律事務(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商鋪租賃糾紛、小產權糾紛、合作建房糾紛、離婚房產分割,房產繼承等)為主要研究領域,并尤其擅長處理該領域內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執業以來已累計為客戶提供數千起該領域內的法律咨詢,并已成功辦理數百起涉及家事、房產類的訴訟及非訴案件。
(作者:深圳新聞網記者 張玲 翁任瑩 實習記者 田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