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
國務院批復同意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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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國函〔2022〕15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
你們關于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按照《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同意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后)。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廣東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有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三、國務院將根據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的情況,適時對本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內容來源:中國政府網